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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6 8:19:07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3.职业技能竞赛

4.安全技能培训   

5.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和对企业自主确定的转岗转业在职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延续《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59号)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即初级800/人,中级1500/,高级2000/人。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为每人500元、800元和1000元;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14541号)标准执行,即技师培训朴贴标准2000/人、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3000/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2000/人。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时长。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所属岗位所需技能提升培训,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时限不少于80学时调整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时限不少于80学时,其中,线上学习理论知识分别不少于4050607080学时

3.职业技能竞赛补贴。对人社部门组织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组织竞赛的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每个项目参加比赛的企业职工不少于3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竞赛补贴,规上企业每年享受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的项目不超过10,其他企业不超过5个。

职工技能竞赛培训时长。企业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由无培训时限要求调整为:赛前应培训24课时以上(赛前培训及竞赛应集中在10天内完成,实操不少于8课时),每名职工每年限参加一次职工竞赛

4.安全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吉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应急安全基础联202046)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

 ()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县人社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参保缴费记录报县人社局备案。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需提供参赛人员花名册、竞赛视频资料。企业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前,应将竞赛工作方案、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县人社局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其他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县人社局

()咨询电话:64239086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972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11)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 59)规定:

吉人社联〔2022139号规定59号文件延续执行。

将我省职业培训补贴方式由按ABC三类补贴调整为初、中、高级定额补贴,即将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初级800/人、培训时限不少于60学时,中级1500/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110学时,高级2000/人、培训时限不少于150学时。初级、中级、高级以取得相应等级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

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间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39)规定:

延续《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59号)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即初级800/人,中级1500/,高级2000/人。

新型学徒培训补贴申领条件。一是精简申报材料,将企业申报补贴提交材料中的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2项申办材料删除;二是将考核验收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为准调整为: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毕业证书)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通知规定: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开展线上培训所使用的网络平台应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等功能,实现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

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证书(包括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1.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

2.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对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

脱贫劳动力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

()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劳动力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县就业服务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县就业服务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县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64220522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规定: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3号)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规定: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特别注意:591文件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规定:

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给予社保补贴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规定:

支持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9号)规定:

2022年,按照《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82号)等文件规定,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可相应顺延。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农村边缘易致贫人口(吉人社联202183号规定: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力),开发乡村保洁、道路维护等乡村公益性岗位。

()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全日制为1540元,非全日制1333.12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按需设岗位、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次签订劳务协议不超过一年。

()申领流程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县就业服务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县就业服务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县就业服务局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规定:

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在岗人员管理……..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26号)规定:

岗位补贴以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为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各岗位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规定:

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印发《促进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131号)规定:

以无法离乡,无业可就的农村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农民工为重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3号)规定:

…..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务工增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9号)规定:

…..按不低于上年规模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脱贫人口予以托底安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规定:

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规定:

(十六)加大安置保障力度。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充分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定期考核工作成效、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对于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四、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单位,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1540*60%=924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

见习补贴用途,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带教补贴。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见习单位按月按见习补贴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见习期不能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不高于12个月(含12个月)。

低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

3个月以上的,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补贴,不足整月的,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申领流程

见习单位向县就业服务局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县就业服务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县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64239363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规定: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96号)规定:

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五、中小微企业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用途

中小微企业(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2.省内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贷款贴息额度及期限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息及贴息标准: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申领流程

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简介(包含:企业概况、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高管及人员情况、企业贷款金额、用途及反担保情况等)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工资表(附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表从首位新增人员入职前三个月至申贷之日)

6.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

7.《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借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9.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0.符合条件人员:(1)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

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材料;

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按类别提供以上任一材料即可(吉贷保字〔202010)。

()受理机构: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县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64234699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规定: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20211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贷保字〔202010号)规定:

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款扶持,累计不超过3次。对出现暂时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186号第17条文件规定: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六、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

(一)政策享受对象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

(二)享受标准及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1231日。

(三)申领流程

企业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到县税务局申请办理。

(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这个文件没有明确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但省221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扣减政策。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规定: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规定: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
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
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
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
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
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
《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规定:

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1231日。

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吉财税〔2021605号)规定:

 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政策

(一)政策享受对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享受标准及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1231日。

(三)申领流程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到县税务局申请办理。

(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吉财税〔2022112号)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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