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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22 8:23:18
暋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 林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文件
吉发改就业联 暡2018暢467 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等人员
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 (州) 人民政府、 长白山管委会, 长春新区管委会, 各县
(市)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办、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 进一步促
进农民工、 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 (以下统称为返乡
下乡创业人员) 返乡下乡创业, 推动更多人才、 技术、 资本等资
源要素向农村汇聚, 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开辟就业新渠道, 培
育 “三农暠发展新动能,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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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社会保障厅、 省农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 《 进一步推进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政策措施》。 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暋暋暋吉 林 省 财 政 厅暋暋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暋暋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暋暋暋
2018 年7 月17 日
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7 月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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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
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 完善返乡下乡创业基地支持机制。 对创业基地面积达
到2000 平方米以上, 入驻企业 (农户) 达到30 户以上, 带动就
业人数100 人以上, 经考核认定命名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
的给予补助。 其中: 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 缴
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 对已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
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加大创业补贴政策支持。 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
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
为1 年以上, 带动2 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初创企业补贴, 并依据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按其实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 , 给予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创业补
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
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 优先支持返乡创业工作成
效明显的地区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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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回迁或者购置生产设备的创业企
业给予一定补贴。 (各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 进一步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尤其是加强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建设, 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和创业
条件。 (各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六) 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
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
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
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外, 将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
整为: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
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 (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 % ) 、 并与
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 除助学贷款、 扶贫贷款、 住房贷款、
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 (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 申
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 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八) 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贴息要求。 对已享受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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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贴息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
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对还款积极、 带动就业能力强、 创业
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 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 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 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
政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拓宽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 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
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盘活农村资源资产, 完
善试点工作配套措施, 探索抵押物处置机制, 引导试点地区金融
机构积极开办 “两权暠抵押贷款业务, 满足返乡下乡创业过程中
的资金需求。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金融办、 吉林银监
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加强用地保障
(十) 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
乡下乡创业。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 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资格权、 使用权 “三权分
置暠改革,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小型
加工项目时, 允许通过租赁等方式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注重人才培养培训
(十二) 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
(2016-2020 年) 。 紧密结合返乡下乡创业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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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创新培训模式, 提升培训时效, 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
望、 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都参加一次创业
培训。 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相结合, 鼓励各地发挥现有基地作
用, 对经营模式易复制、 经营项目前景好、 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项
目开展创业实训, 打造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返乡下乡创业实训基
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农委、 省科技厅、 省妇联、 省
残联、 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带头人培育计划。 加快培育返乡下
乡创业带头人, 带动身边人创业, 每年全省培育返乡下乡创业带
头人1000 人。 对扶持创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返乡下乡创业
人员, 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确定为重点培育对象, 把其中的优
秀人才培养成党员、 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 选进村 “两委暠班
子, 为村级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和骨干力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省农委、 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 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 在我省18 个国家电子商务
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市) 对政府机构、 涉农企业、 新型农村经济
合作组织工作人员、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省
商务厅、 省委组织部、 省农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科技
厅、 省供销社、 省邮政管理局、 省妇联、 省残联、 团省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五、 强化公共服务
(十五) 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行 “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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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暠改革, 通过暂停实施审批一批、 改为备案一批、 告知承诺
一批、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度一批、 加强准入管理一批的方式,
进一步削减涉企许可数量, 切实减少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的审批
环节, 实现市场准入效率大幅提升。 (省工商局负责)
(十六) 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 在企业名称登记电子化
基础上, 开发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 工商登记全面实现网上
申请、 网上受理、 网上审核、 网上发照、 网上公示、 网上归档,
做到全透明、 全天候24 小时在线申报, 真正实现企业 “只跑一
次暠。 (省工商局负责)
(十七)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
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
人员、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
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 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初始创业
失败后生活困难的, 可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积极推动返乡下乡创业人
员参加医疗保险, 其未就业的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精简办事程序, 使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参保、 转移、 接续医疗保险无政策障碍。 (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 完善子女教育政策。 保障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创
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创业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取得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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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子女入普惠性幼儿园的权利, 与当地居民平等接受普惠性学
前教育。 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随迁子
女办理入学、 转学手续, 简化工作流程, 提供便利服务。 (省教
育厅负责)
六、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二十) 建立创业风险防范机制。 鼓励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按规定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 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
探索组建返乡下乡创业联盟, 建立 “互保金池暠, 提高融资能力,
共同抵御风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信厅、 省农委、 省
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金融办、 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 建立健全信用机制。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
立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诚信台账、 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探索建
立信用乡村、 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省农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推进政策落实
(二十二)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同时要强化地方
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确保国家和省的
各项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
督察, 对执行政策不力、 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
批评, 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各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 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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