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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4-16 16:22:09
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吉农工就字〔2017〕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务品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吉林省劳务品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17年6月15日
吉林省劳务品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劳务品牌健康发展,提升品牌质量、树立品牌诚信、弘扬品牌优势,提高劳务输出质量,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2020年促进农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7〕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鲜明的地域劳务特色、具有一定从业规模、具有示范作用并能够有效提高我省劳务输出数量、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劳务品牌。
第三条省级劳务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鲜明的劳务特色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生存期应当在3年以上,转移就业规模累计达到3000人次以上。
(二)具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诚实可信,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具有一定从业规模、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形成了较好的劳务品牌效应,对劳务经济和就业服务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四)积极开发国内国外劳务市场,与用人单位签订稳定的劳务协议,实现劳务人员有组织就业,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指导、支持、引导和规范作用,立足本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培树地域特色劳务品牌,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本地人力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打造劳务品牌,不断提升品牌效应,实现壮大劳务品牌与地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
第五条 省级劳务品牌命名工作由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一)品牌创建人向所在地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务品牌,经本地相关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向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推荐材料。
(二)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省级劳务品牌候选名单。经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命名。
第六条 省级劳务品牌实行动态化管理
(一)采取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省级劳务品牌的开展情况和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考核。
(二)对提高我省劳务输出质量、发挥组织带动作用明显的,继续保留省级劳务输出品牌称号。对不再具备条件或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级劳务品牌,经各地、各部门考核确认后报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省级劳务品牌称号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加大劳务品牌的推进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着力宣传劳务品牌典型事例,通过对比效应,典型引路,帮助广大劳动者树立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塑造品牌诚信形象,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