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 政策法规

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3-02-11 8:46:26

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人社厅共同管理。各级

财政和人社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

二)会同省人社厅拟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实施财政监督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人社厅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申请设立、调整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论证等工作,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健全管理机制;

二)拟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评审等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审批;

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组织项目验收(结项),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组织本地项目评选、推荐和上报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调度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实现;

四)组织项目验收(结项),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人社、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方向清、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创业基地。主要支持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对创新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创业效果明显的择优给予资助。

二)创业服务。主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劳务项目实施、农民工维权服务、劳务品牌建设等。

三)创业活动。主要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业能力提升(国内外)等。

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与项目工作无关的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配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及创业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财力可能和资金规模,并结合当年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确定。优先支持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

第十三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选取各地创业项目申报情况、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带动就业人数、财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同时参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各项因素选取和权重确定,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进行动态调整。其中,上一年绩效结果权重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对市县的资金分配,除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均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与资金使用效果和绩效结果考核挂钩。各地可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支持项目,并将资金使用分配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明确项目资格条件、具体分配机制和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确定。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采取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每年731日前,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等内容。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本地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创业促就业项目数据库,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核,合格的纳入项目库,并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是已完成项目审核、涉企查重等相关工作的在库项目。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各级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参加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要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相近,应通晓评审项目的相关专业知识。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结项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决算,自决算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项目结项;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各级人社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社厅于每年831日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创业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细化建议及绩效目标等,并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人社厅提交的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编入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于每年1130日前将下一年度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提前下达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采取据实核算和分期下达方式的资金,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得超过930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中省直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下达。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下达。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各地可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分配下达。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购置设备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核查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人社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市县人社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相应制定本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省和市县人社部门,分别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人社厅应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管理薄弱、执行进度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形成整体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市县或项目类别,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20123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底。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创业促就业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号)、《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880号)同时废止。



今日访问量: 人次      访问总量: 人次
© 永吉公共就业服务网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吉公网安备 22020402000354号 吉ICP备17008828号-1
武汉北科天翼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